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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阳民三初字第0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梁志先与武汉锦华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满堂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竹叶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先,武汉锦华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满堂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竹叶山分公司,武汉市满堂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腾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龚惠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阳民三初字第00161-3号原告:梁志先。委托代理人:万汉卿,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锦华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特*号。法定代表人:俞良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晶晶,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满堂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竹叶山分公司,登记注册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81号。现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号顶秀晶城*****号。代表人:吴修炎,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市满堂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广场*栋*层*室。法定代表人:向敏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修炎,系武汉市满堂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竹叶山分公司经理。全权代理。被告:武汉腾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一村**号*楼*号,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彭伟。被告:龚惠强,现下落不明。原告梁志先诉被告武汉锦华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满堂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竹叶山分公司、武汉市满堂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腾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龚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1)阳民三初字第0016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武汉市满堂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竹叶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现因原告梁志先与被告武汉市满堂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竹叶山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梁志先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武汉市满堂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竹叶山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汉市满堂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竹叶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何俊杰人民陪审员  王才仕人民陪审员  叶俊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