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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唐金龙与包建东、唐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龙,包建东,唐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0096号原告:唐金龙,男,1980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包建东,男,1975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唐义胜,男,1981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唐金龙与被告包建东、唐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建东、唐义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金龙诉称:2011年9月15日,被告包建东向原告借款6万元,期限二个月,被告唐义胜为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催讨借款时,唐义胜说包建东在桐城的油坊生意不好,只有把油坊卖掉才能把以前借的6万元还上,但现在手续费还差3000元,希望原告再借3000元。原告为了早日讨回借款只好通过银行转账给唐义胜3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偿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6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包建东、唐义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被告包建东向原告唐金龙出具借条,注明:借款6万元,两个月内还清,被告唐义胜为担保人。原告依约支付借款现金6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至此成诉。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佐证,应予认定。被告唐义胜在担保人处签字,保证合同成立,被告唐义胜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6万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30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包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唐金龙借款6万元;二、唐义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唐金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包建东、唐义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雁人民陪审员  张礼峰人民陪审员  吴晓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