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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吕某甲,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萍,华阴市岳庙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乙,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吕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陈 煜代理审判员 肖 鹏代理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柯汶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