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丽莲碧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莲碧民初字第25号原告:陈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叶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夫妻共同所有的在丽水市中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的搬迁补偿款300000元(该款是大港头镇江滨路地段木制品厂的搬迁处置补偿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某户在丽水市中信拆迁事务有限公司的搬迁补偿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益钦人民陪审员  熊金平人民陪审员  王丹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