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石民初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宗剑锋与严春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194号原告宗某。委托代理人葛彩斌。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宗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