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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甲诉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文平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