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四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甲诉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文平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