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叶财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869号罪犯叶财武,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清泉镇向阳村,因犯抢劫、抢夺罪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以(2010)榆中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仟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叶财武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叶财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做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该犯自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1603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03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财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叶财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财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