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销售人员,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现住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