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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东兵与高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兵,高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136号原告杨东兵。被告高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1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兵与被告高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杨东兵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