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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金成嘉南公寓会馆一楼。法定代表人胡孝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光明,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萍,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华。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欣物业公司)诉被告郑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2830元;2、判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韩涛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欣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季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原告新欣物业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1日、2011年1月12日与杭州市江干区丁桥大唐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丁桥大唐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分别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在丁桥大唐苑小区共有19幢3单元302室、19幢3单元101室、4幢1单元502室三处物业,房屋面积共计283.38平方米,在扣除已交纳1114元后,被告共欠原告新欣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8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8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郑建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洁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