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案件款7875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将案件款787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且被执行人李某某亦将本案执行费50元交纳本院,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976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李某某给付李某某7875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