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蒋玉明、陈雄蜂等与蒋元明、蒋秀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蒋玉明。申请执行人陈雄蜂。申请执行人陈雄兵。申请执行人陈玲玲。被执行人蒋元明。被执行人蒋秀林。被执行人蒋爱林。本院在执行蒋玉明、陈雄蜂、陈雄兵、陈玲玲与蒋元明、蒋秀林、蒋爱林其他民事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兴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陈豪龙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