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霞诉被告邢文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及反诉人邢文杰诉被反诉人陈霞返还垫付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邢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郾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反诉被告)陈霞。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邢文杰。委托代理人邢海霞。原告陈霞诉被告邢文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及反诉人邢文杰诉被反诉人陈霞返还垫付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陈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堂、反诉人邢文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海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霞诉称:陈霞从小被邢秀花收养,二人系母女关系,邢文杰系邢秀花的弟弟。邢秀花身体原来一直很好,想一个人过清静的日子,陈霞为了照顾母亲,于2006年在陈霞家附近购买了一套一室一厅40平方米的房子,从西华县将母亲接到郾城居住,母亲平时的生活都是陈霞照顾的。2012年11月27日,母亲邢秀花身感不适,陈霞连忙带母亲到医院检查治疗,发现母亲是肺癌晚期,考虑到母亲亲人不多,于母亲住院10日左右时就通知舅舅邢文杰。当天,母亲的好友张芒送来的房产证及存款单就不见了,后来邢文杰承认是他拿的。因此陈霞请求:1、位于郾城区城关镇辽河路149号55门栋二楼东第二户邢秀花名下的房屋由陈霞继承。2、邢秀花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万元由陈霞继承。3、诉讼费由邢文杰负担。被告(反诉原告)邢文杰答辩并反诉称:陈霞本来是邢秀花的继承人,但陈霞不尽赡养邢秀花的义务,所以陈霞不能继承,开始邢秀花有病住院是陈霞照顾,但后来是邢文杰妻子到医院照顾邢秀花的,即在邢秀花病重时陈霞不照顾邢秀花,不支付医疗费,也没有打一个电话,而反诉人为邢秀花垫付医疗费,直到邢秀花去世。反诉人请求:1、请求陈霞支付邢文杰垫付的医疗费33065.28元,丧葬费15151.5元。陈霞针对邢文杰的反诉请求答辩称:反诉人邢文杰要求支付垫付的医疗费,应当提供证据。丧葬费的要求没有依据。反诉人称陈霞不照顾母亲不是事实,陈霞经常照顾母亲送母亲邢秀花到医院也是陈霞,医疗费也是陈霞支付的,反诉人强行将母亲邢秀花接到周口,应当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霞系邢秀花的养女,被告邢文杰系邢秀花的弟弟。邢秀花系河南省西华县盐业管理局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邢秀花于2000年到漯河市郾城区与其养女陈霞居住,2007年左右,邢秀花购买了位于郾城区城关镇辽河路149号55门栋二楼东第二户一室一厅46.26平方米的一套住房(房产证号200800068**),邢秀花的日常生活由原告陈霞照顾。2012年11月27日,邢秀花患肺癌晚期,养女陈霞将其送到漯河市郾城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并负责照顾邢秀花,住院10天左右时,反诉人邢文杰之妻到医院照顾邢秀花,并于2012年12月12日为邢秀花办理出院手续,邢秀花在漯河市中医院花医疗费4362.26元。庭审中,原告陈霞提供在该医院为邢秀花预交医疗费收据单三张,共计3000元,并称该3000元系原告的钱,而被告邢文杰提出该款系邢秀花自己的钱,陈霞未出一分钱,剩余的医疗费是邢文杰出的。反诉人邢文杰为邢秀花办理出院手续后将其接到周口市人民医院住院三天,花医疗费427.1元。邢秀花于2012年12月20日死亡,由邢文杰将其埋葬。邢秀花的遗产有:位于郾城区城关镇辽河路149号55门栋二楼东第二户一室一厅46.26平方米的一套住房(该房房产证现在被告处,房产证号200800068**)、存款5万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辽河路支行存款4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箕城北路支行存款1万元(存款存折均在邢文杰手中)。另查明,邢秀花原来还收养一子陈开华,但陈开华称其与邢秀花于2006年在西华县法院解除了收养关系,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本案诉讼。2011年,河南省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303元。本院认为:原告陈霞系邢秀花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邢秀花的遗产位于郾城区城关镇辽河路149号55门栋二楼东第二户一室一厅46.26平方米的一套住房(房产证号200800068**)、存款5万元均应当由陈霞继承。原告陈霞系邢秀花的女儿,对邢秀花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邢文杰为邢秀花垫付的医疗费4362.26元-3000元+427.1元=1789.1元及邢秀花的丧葬费应当由其女儿陈霞支付,对于邢文杰要求陈霞支付垫付医疗费的请求,本院支持1789.1元。虽然反诉人邢文杰没有提供出相关证据,但丧葬费是必然的支出,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即为15151.5元,因此,对于邢文杰要求陈霞支付丧葬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郾城区城关镇辽河路149号55门栋二楼东第二户一室一厅46.26平方米的一套住房(房产证号200800068**)产权归原告陈霞所有。二、邢秀花名下的存款5万元归原告陈霞所有。三、被反诉人陈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反诉人邢文杰医疗费垫付款1789.1元,丧葬费15151.5元,合计16940.6元。四、驳回原告陈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邢文杰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420元,由被告邢文杰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