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巨惠珍与杨卫军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惠珍,杨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26-2号申请执行人巨惠珍,女,汉族,一九三八年一月十六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长寿乡太平堡村*组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杨卫军,男,汉族,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长寿乡太平堡村*组村民,住本组。巨惠珍与杨卫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七万四千一百六十八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协助执行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保险理赔款七万四千一百六十八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