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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广帅与刘党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帅,刘党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帅。被执行人刘党印。王广帅与刘党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郑民四终字第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广帅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党印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刘党印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刘党印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