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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徐国发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徐国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仲胜,男,系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发,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徐国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杜许群审 判 员  宋 琥人民陪审员  吴干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千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