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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审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8)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陈年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第8-9层。法定代表人凌晓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鸣。委托代理人林茜。被执行人陈年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2)131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陈年和立即履行缴纳加处罚款230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4月22日以催告书催告履行的金额与处罚决定书处罚的金额有偏差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温瓯环罚字(2012)131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的申请。审判员  黄良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赛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