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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安利商贸有限公司诉陈克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安利商贸有限公司,陈克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深圳市广安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金龙街五号,组织机构代码279521064。法定代表人张振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敦祥,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克炎,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新铺尾大巷43号,身份证号码441522197310201052。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广安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克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广安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广安利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广安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0元,由原告深圳市广安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