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高红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62号罪犯高红涛,又名高洪涛,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国家税务局家属院,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以(2010)临刑初字第0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高红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红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1、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自觉接受管理教育,遵规守纪,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2、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年终各科考试成绩优良。3、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改造,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各项任务,工作中能尽职尽责,坚守工作岗位,勇于技术革新,为监区生产安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多次受到监区警察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1461分。二〇一二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6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红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红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红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