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向海。1993年8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向海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越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向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间,被告人刘向海在本市拱墅区湖墅南路、香积寺路等地网吧,选择凌晨时段,使用螺丝刀及尖嘴钳等工具,从网吧电脑窃取CPU、内存条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75.34元。具体事实如下:1、8日凌晨,被告人刘向海在湖墅南路豪曹巷1号太阁网吧从24号机位电脑主机箱窃得合计价值481.24元的AMD牌CPU1个和Ramsta内存条1根。2、12日凌晨,被告人刘向海在香积寺路291号香积网吧从A128号机位主机箱窃得合计价值941.78元的英特尔CPU1个、翔升显卡1个和金斯顿内存条1根。3、13日凌晨,被告人刘向海在香积寺路263号龙卷风网吧从26号机位主机箱窃得合计价值1952.32元技嘉主板1块、NvidiaGeforce显卡1个、晶芯内存条1根、因特尔CPU及航嘉CPU风扇各1个。同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向海在上述龙卷风网吧被民警抓获,后被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螺丝刀2把、钳子1把。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向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黄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刘向海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向海在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向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向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三千三百七十五元三角四分责令被告人刘向海予以退赔。三、扣押在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二把、钳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少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