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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成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