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扶执民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杨宗让与杨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让,杨宽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102号申请人杨宗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宽有,男,汉族,农民。杨宗让与杨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杨宽有归还杨宗让借款4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共计80000。权利人杨宗让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45000元,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结案。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孙武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