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杨宗让与杨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让,杨宽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102号申请人杨宗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宽有,男,汉族,农民。杨宗让与杨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杨宽有归还杨宗让借款4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共计80000。权利人杨宗让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45000元,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结案。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孙武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