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甘文寿、王玉莲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甘文寿,王玉莲,甘文五,甘孟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法定代表人:雍成钢,该行行长。被告:甘文寿,男。被告:王玉莲,男。被告:甘文五,男。被告:甘孟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被告甘文寿、王玉莲、甘文五、甘孟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甘文寿、王玉莲、甘文五、甘孟成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文寿、王玉莲、甘文五、甘孟成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