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吴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崔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4月24日以分居未满二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建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