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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程军与叶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叶洁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285号原告:程军,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叶洁,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军诉被告叶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军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军负担。审判员  李敬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