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程军与叶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叶洁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285号原告:程军,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叶洁,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军诉被告叶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军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军负担。审判员 李敬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