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27号罪犯李洋,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黑池镇东洼村南巷20号,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以(2011)碑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自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李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认真进行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并能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行为养成良好,从未和他犯发生过矛盾。遵守《监狱法》的规定,能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态度真诚。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担任监督岗以来,能够严格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劳动岗位,及时为警察反映情况,表现良好。该犯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78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78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