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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崇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崇民初字第11号原告:黄某甲被告:周某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黄某乙,现年1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没有责任心,对家庭不尽义务。××××年××月××日原告在医院生育期间,被告不但不悉心照料,连生育费用也不愿承担。女儿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原告不但不来照顾,反而还责怪照顾原告的亲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原告的嫁妆;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周某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生育的情况是对的。双方在婚前了解不深也是事实,但被告不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小孩出生后,被告也去看的,是原告把被告送去的东西扔出来。被告希望能和好,为此不同意离婚。原告黄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2、女儿黄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女儿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证据3、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赌博的事实。被告周某当庭提供了:证据4、发票三张,证明TCL液晶电视一台、电脑一台、茶机、沙发是婚后买的,不属于原告的嫁妆。被告周某经质证对证据1、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不能证明被告赌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认为是不事实的。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亦认为该证据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本院认证认为系保证书,是被告向原告对今后生活中一些事项的承诺,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4,能证明TCL液晶电视一台、电脑一台、茶机、沙发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所购买的,属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同村人,在村干部的介绍下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黄某乙,现年1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在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自由恋爱,还一同外出做生意,应该说双方婚姻的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的,双方应各自深刻反思自己,但目前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两人应当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特别是两人现在已经有了小孩,更应该从家庭的完整和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互谅互让,多加沟通,努力使双方的关系能达到和谐。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和孩子的父亲,应该多一份积极与主动,承担起对妻子和女儿的责任;原告对被告现在的不满也有其自己充足的理由,但目前还是应该从家庭的团结和对女儿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原告多一些宽容和鼓励,少一点责备与不满。综上原告现在提出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黄某甲要求与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锦附页: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