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书印与杨宝红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印,杨宝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38号原告李书印,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宝红,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印与被告杨宝红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印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00元,剩余2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