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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书印与杨宝红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印,杨宝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38号原告李书印,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宝红,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印与被告杨宝红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印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00元,剩余2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