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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4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军辉(米亚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米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签发:复核:拟稿: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4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法定代表人李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米军辉(米亚宁),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5日,个体业主,住宝鸡市姜谭路**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军辉(米亚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四万六千零四十一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米军辉支付四万元欠款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主动放弃了对其余欠款的执行请求,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宗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