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民二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俊领与郑州建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领,郑州建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管民二初字第672号原告张俊领。委托代理人兰龙,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建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长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俊领诉被告郑州建鑫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俊领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俊领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张俊领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