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永通与李耀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通,李耀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刘永通,男。被告李耀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通诉被告李耀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永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永通承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浩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