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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永通与李耀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通,李耀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刘永通,男。被告李耀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通诉被告李耀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永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永通承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浩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