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又名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县盘克镇。被告张某某又名吴某某,男,汉族,农民,籍贯甘肃省宁县,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答辩期以其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甘泉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移送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