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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832号原告:董某,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何世胜,肥西县山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