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832号原告:董某,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何世胜,肥西县山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