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沈民初字第18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书玉人民陪审员 任士洲人民陪审员 岳治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