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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沈民初字第18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书玉人民陪审员  任士洲人民陪审员  岳治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