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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运盐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海鹏与被执行人耿鹏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鹏,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运盐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孙海鹏,男,35岁,汉族,现住市凤凰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耿鹏,男,34岁,汉族,市建行运城分行职工。申请执行人孙海鹏与被执行人耿鹏支付令一案,本院(2010)运盐督字第6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耿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耿鹏账户存款一十万八千二百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耿鹏价值一十万八千二百五十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安法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马华达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娄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