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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04号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周XX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周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04号原告王XX,女,汉族,1937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XX,西安市青年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XX,西安市青年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周XX,女,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周XX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