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04号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周XX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周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04号原告王XX,女,汉族,1937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XX,西安市青年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XX,西安市青年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周XX,女,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周XX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