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吴玉昌与吴光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昌,吴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昌。被执行人吴光亮。吴玉昌诉吴光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08月23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国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