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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常德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卜贵安、胡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常德市分行,卜贵安,胡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常德市分行。负责人赵燕翎。被执行人卜贵安。被执行人胡瑞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胡瑞华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利民花园1栋3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监证0114176)一套。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瑞华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利民花园1栋3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监证0114176,他项权证号:常房武他字第6786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辉代理审判员  汪俊代理审判员  许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