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留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王镇。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负责人王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留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确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平安道路客运人承运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静8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调解书生效后,本院民庭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交纳了赔偿款8000元。申请人李静已领取赔偿款80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2)留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平安道路客运人承运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静8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唐 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