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显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显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247号罪犯王显宁,男,29岁,1983年9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现在凤翔县看守所服刑。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凤翔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显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宝鸡市公安局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以罪犯王显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显宁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奖励3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显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显宁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素兰审判员 沈小波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