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15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楼丁新、金华鼎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楼丁新,金华鼎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1506-1号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盛梁。委托代理人:陈小奎。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楼丁新。委托代理人:刘华英、陈建兰。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第三人):金华鼎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丁新。委托代理人:刘华英、陈建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楼丁新、金华鼎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楼丁新、金华鼎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楼丁新、金华鼎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楼丁新、金华鼎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0元,减半收取计14250元,由上诉人浙江金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楼丁新、金华鼎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楼 俊审 判 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