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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71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少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