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龙执民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晓燕与林仁义、支梅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晓燕,林仁义,支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高晓燕。被执行人:林仁义。被执行人:支梅莲。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1)温龙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商终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高晓燕申请作出(2010)温鹿商初字第32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0年12月22日依法对被告林仁义、支梅莲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2幢13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581997,地号:1-10149615-2-112,建筑面积11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0)第1-159134号,地号:1-4-11719-404,使用权面积:12.85平方米)诉讼保全查封,2011年1月1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温鹿商初字第320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3年3月8日依法委托浙江浙商拍卖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对林仁义、支梅莲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2幢1302室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3年3月27日竞买人邱加龙(身份证号码:××)以2740000元最高价竞得,该款项已汇入本院账户。因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已将本案审理权、执行权移交本院,故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林仁义、支梅莲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2幢1302室房产的查封应由本院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仁义、支梅莲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海景嘉园2幢13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581997,地号:1-10149615-2-112,建筑面积11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0)第1-159134号,地号:1-4-11719-404,使用权面积:12.85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