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方云与合肥广宇新型门窗有限公司、谢岩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1-1439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方云,合肥广宇新型门窗有限公司,谢岩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39号原告:孙方云,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刘辉,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广宇新型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永明,总经理。被告:谢岩松,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孙方云与合肥广宇新型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门窗公司)、谢岩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孙方云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广宇门窗公司和谢岩松价值45000元财产,并以王玉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西梅园居A座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孙方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广宇新型门窗有限公司和谢岩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45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王玉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西梅园居A座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