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吴伟熙与姜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熙,姜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吴伟熙,被告:姜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熙与被告姜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熙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熙撤回对被告姜丽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伟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