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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吴伟熙与姜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熙,姜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吴伟熙,被告:姜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熙与被告姜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熙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熙撤回对被告姜丽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伟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