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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诉讼代理人齐忠义,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1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4月1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20000元。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齐忠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现中止的情形已消失,本案应恢复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赵万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