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史军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军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40号罪犯史军锋,又名史军红,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陕西省蒲城县原任乡史家村6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2007)铜印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自二○○七年三月三日至二○一九年三月二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3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15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史军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一七年三月二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史军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史军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认真,能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危害性,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能够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多年来无违规违纪行为,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踏实、认真。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思想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习个人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明显提高。三、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担任监督岗以来,能够严格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劳动改造岗位,并能及时为警察反映情况,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扬、奖励。该犯自2010年8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2629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2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史军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史军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军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五年九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