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民一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治斌与被告李占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斌,李占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182号原告李治斌。被告李占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斌诉被告李占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斌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退回原告李治斌3400元。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