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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兰亭景区管理处与董姣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兰亭景区管理处,董姣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绍兴市兰亭景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蒋炳坤。委托代理人:丁丁汀。被告:董姣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兰亭景区管理处诉被告董姣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原告在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772元。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