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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刘朝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刘海波。被告刘朝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诉被告刘朝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为3397.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79元,合计4576.5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余款3397.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福升人民陪审员  凌戊恩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微信公众号“”